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协会章程第三章第七条有关规定订定。
第二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指登记注册在扬州的台资企业的企业法人或法人代表。个人会员是指登记注册在扬州的台资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以及为台资企业协会服务的有关人员。在外省市注册的台资企业或在外省市各类企业中工作的台湾同胞,为了便于与扬州发展经济商务关系,主动提出要求加入协会的。也可以成为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三条 凡有要求入会的台资企业和个人,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附法人或法人代表和个人照片两张。
第四条 凡填交入会申请登记表的企业、个人,经审查同意后,即可作为我会员,享受协会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经批准为会员之日起,应向协会缴纳年度会费,会费按年度计。收费标准:单位会员:1000元;个人会员:500元。申请入会的企业和个人,如无故未按时缴纳会费的,经指出后又不作补交的,则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秘书处在核明情况后报会长会议批准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