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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体的名稱:揚州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是由揚州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自愿結成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國務院《關于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團結台胞投資企業和台商,發揮協會的优勢和作用,為促進海峽兩岸經濟交流与合作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揚州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揚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江蘇省揚州市文昌西路46號揚州市台灣事務辦公室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与政府之間發揮橋梁作用;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實体机构,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咨詢等服務;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政策,与有關部門合作,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有關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
(四)增進与台灣地區社團和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系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五)舉辦健康有益的聯誼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一)
單位會員包括台胞投資的各類企業;
(二) 個人會員應是台灣投資者代理人、台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擔任高級職務的台灣同胞;
(三) 協會為有利于開展工作,可邀請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社會知名人士加入協會,為特邀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協會的意愿;
(三) 在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發給會員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協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協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証。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机构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机构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度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机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机构,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實体机构;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机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机构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理事長會議決定增加召開會議的次數;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團体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体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机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机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机构開展日常工作,實施年度工作計划;
(二)
協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實体机构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實体机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机构、代表机构、實体机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三)
參加理事會議;
(四)
參与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監督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常務監事的職權是:
(一) 參加理事會會議和理事長會議,參与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二) 召開主持監事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和時間与理事會會議相同;常務監事的任期与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相同。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証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离職時,必須与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机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机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協會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机關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有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協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机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机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与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5月20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机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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