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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扬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扬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自愿结成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团结台胞投资企业和台商,发挥协会的优势和作用,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扬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扬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46号扬州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实体机构,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与有关部门合作,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有关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
(四)增进与台湾地区社团和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五)举办健康有益的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包括台胞投资的各类企业;
(二) 个人会员应是台湾投资者代理人、台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担任高级职务的台湾同胞;
(三) 协会为有利于开展工作,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加入协会,为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协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度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理事长会议决定增加召开会议的次数;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二)
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三)
参加理事会议;
(四)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常务监事的职权是:
(一) 参加理事会会议和理事长会议,参与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二) 召开主持监事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议的法定人数和时间与理事会会议相同;常务监事的任期与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相同。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5月2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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